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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不服交通事故认定 诉讼法院定责显公平
来源:黄中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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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服交通事故认定 诉讼法院定责显公平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 ,刘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搭乘刘某某)从某县出发至邻县,14时许,车辆行驶至省道X县某处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时速,未按规定超车,致使车辆与同向前方正在左转弯由肖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相刮碰,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肖某受伤,刘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事发地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肖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家属刘某某、刘某姣、刘某涛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肖某赔偿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医药、护理、误工、住院伙食补助、丧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请求被告依照交强险责任限额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接到法院传唤后,肖某大感冤枉,他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显失公平,因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非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驾驶人是其子刘某某,且刘某、刘某某都无机动车驾照;而自己合法持有“C4D”型驾照,可以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事发时,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时速,而自己驾驶的电动车在左转弯变道的车速非常慢,也提前开启了左转向灯,所以,应该是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后,肖某及时向上一级公安交警大队申请复核,但复核维持了原事故认定。
为此,肖某找到我,委托我为其被诉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又到现场进行了仔细查看。随后,到交警部门调取了本次交通事故处理的全部材料。经过分析,我认为,本起事故交警部门的人为因素影响明显,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错误、责任认定显示公平。
为还原现场第一真实情况,我依法向法院申请了事故发生后在场违观的群众出庭作证。并按时提交了答辩状,答辩理由为:一、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程序错误,责任划分显示公平,不能用作划分责任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二、被告肖某驾驶的电单车事发时在左转弯过程中车速非常慢,也提前开启了转向提示灯,而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车速非常快,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也明确定性该事故为后车追尾前车所致,所以,应该是原告的事故车辆承担全责。三、被告肖某合法持有“C4D”型驾照,可以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而事故当事人刘某、刘某某均为无证驾驶无牌无照车辆上路行驶,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忽视了这一情节;四、交警部门据以作出责任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程序错误。事故发生时,原告两轮摩托车的实际驾驶人有酒驾嫌疑,而交警部门未作深入调查,在随后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缺乏对事故双方进行酒精测试这一重要环节,程序错误导致严重影响了事故责任认定。
庭审中,我对上诉答辩理由进行了展开具体论述,同时对原告提出的交强险部分进行了反驳,并当庭对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进行充分质证,提出充分合理的怀疑。并对申请出庭的证人作了提问,证实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上述情况和合理怀疑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予采纳,并认可了被告肖某及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最后,法院经庭审认为:(一)被告肖某与刘某因交通事故致刘某受伤治疗无效死亡,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应当对各自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二)肇事双方的车辆均为投保交强险及其他保险,双方均应按责任大小在各自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三)关于被告肖某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拟证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市交警大队的复核结论不客观、不真实的问题。从交警部门所绘制的现场图及照片看,并结合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与客观事实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根据现场情况来看,刘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口未保持安全车速并采取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而追尾被告肖某的电动摩托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70%的责任),被告肖某在转弯时未能注意周围的环境状况,对于造成交通事故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30%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一次性赔偿原告118978.8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警部门办案机关人员未能避免人情因素,错误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件。通常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作出的机关是国家机关,故其作为证据使用在诉讼中很常见,且其证据效力等级很高。
本案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努力查阅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最终法院未随意采纳交警部门作出的同等责任的认定,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重新作出责任划分,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认定被告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肖某表示满意,对律师的代理工作也表示非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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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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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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