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虽无被害人谅解 亦能酌情轻
2018年6月*日,被告人曾某驾驶车牌号为湘L*****小型普通客车,沿S114县由南往被行驶,行至清远市某区某镇某路段时,超越由被害人林某及时的两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认定被告人曾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承担次要责任。因沟通不便,被害人家属一直未肯愿意对被告人达成谅解。被告人遂被羁押在清远市看守所
随后,被告人家属委托我作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与公诉机关及时沟通,请求取保候审,但公诉机关亦以被害人未谅解为由,不同意取保。我又与被害人家属及其律师沟通,请求能否谅解,被拒绝。后案件移送起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本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主动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的辩护理由,但因无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案件情况,最终给予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