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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虽无被害人谅解 亦能酌情轻
来源:黄中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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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虽无被害人谅解 亦能酌情轻


2018年6月*日,被告人曾某驾驶车牌号为湘L*****小型普通客车,沿S114县由南往被行驶,行至清远市某区某镇某路段时,超越由被害人林某及时的两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认定被告人曾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承担次要责任。因沟通不便,被害人家属一直未肯愿意对被告人达成谅解。被告人遂被羁押在清远市看守所

随后,被告人家属委托我作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与公诉机关及时沟通,请求取保候审,但公诉机关亦以被害人未谅解为由,不同意取保。我又与被害人家属及其律师沟通,请求能否谅解,被拒绝。后案件移送起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本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主动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的辩护理由,但因无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合案件情况,最终给予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因无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一度陷入僵局。辩护人接受案件委托时,案件已经移送至检察院。辩护人事后多次跟检察机关和受害人家属沟通交流过,但受害人家属均不愿意谅解,故起诉过程中未能取保,审判中也未能争取到缓刑。

律师建议:
此类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为过失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事故发生后,如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谅解,辩护效果会更好。如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情况,并进行沟通协商的话,对被告人是大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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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中子
  • 执业律所:
    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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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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