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中子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 求职不慎身陷诈骗集团被抓 律师几度千里奔波终解
来源:黄中子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0
浏览量:929
求职不慎身陷诈骗集团被抓
律师几度千里奔波终解自由

2018年6月,邓老汉(化名)找到我,满面愁容,说儿子因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河南警方羁押了,怎么办?经查看老汉手持的刑事拘留文书,并仔细询问了解,原来,老汉儿子邓小果(化名)于2017年在网站求职,得知深圳一家金融投资公司招工,遂按该招工通知,到地求职。经过简单的面试、培训,邓小果顺利上岗,但被公司方要求,用公司发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同时公司会群发手机号码,告知号码对方有金融投资的专业化指导,可以短线投资赚钱。邓小果遂按公司要求进行操作,招揽客户。通过用指导客户投资所谓的“期货”,骗取客户的手续费,现在被河南警方以涉嫌诈骗罪而采取刑事羁押措施。
在了解基本情况以后,我告知邓老汉,现在所掌握的情况是不完全或者不够真实的,作为律师,需要在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措施以后,尽快会见当事人,争取了解案件的第一手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刑事辩护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询问和交流,邓老汉决定委托我为其儿子邓小果作辩护律师。在办理了律师委托手续后,我于2018年6月23日前往河南省。此去,将依法会见被羁押的当事人邓小果,了解案件情况,同时了解当事人人身权利有无受到不合法的待遇,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等。
次日,经过千多公里的长途辗转,我在看守所见到了当事人邓小果,详细询问的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有了基本了解。原来,2017年2月至7月,文某伙同魏某等人,打着“香港**集团”的名义,谎称从事“香港恒生指数”配资、交易业务,招募员工,在四川设了总部,总部下设财务、后勤、讲师、业务等部门。该二人以公司名义,委托某软件公司开发具有开户、充值、体现等功能的网站,并在网站上传的“**期货交易系统”安装包工下载使用。各代理公司及直营公司则购买大量无记名手机卡供业务员注册微信、QQ号用以冒充老师、助理和客户,非法获取不特定人的手机号,由业务员添加为微信好友,或将业务员注册的微信号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送,从中寻找有投资股票意愿的客户为目标。之后,以推进和分析股票为幌子,向客户推送观看直播间的链接,将客户引入已经建好的网络直播间和微信群。在直播间和微信群,有其他团伙内成员扮演资深股票分析师(内部称为老师)分析和推荐股票,而业务员则利用多个虚拟身份冒充客户与老师相互配合,对老师进行吹捧并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诱骗被害人在该网站开户做所谓的期货交易。被害人开户后,业务员和老师相互配合,以带客户做单、发虚假下单信息,发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频繁下单交易,致使被害人投入资金严重亏损,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投入资金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后,代理商按照各业务部诈骗客户手续费和亏损资金给业务员发放相应的提成。这就是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为涉及地域广、涉案人、受害人人数众多,所以,我估计这个案件办理时间跨度会比较长,我非常明确的告诉当事人邓小果,这个案件他要作好被羁押时间较长的准备,同时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了解了当事人人身权益是否收到侵害等问题,当事人回答没有。
回来以后,我仔细跟当事人父亲邓老汉作了沟通和交流就,把案件情况和可能的发展情形告诉了他,也明确告诉他,这个案件因为涉及人数多、涉及地域广,可能拖延的时间会比较长。
随后,我又多次往返湖南和河南,多次会见当事人、约见办案检察官,提交法律文书、申请取保候审、调阅案卷材料等等。值得一提的是,因为涉及案件情况复杂,我的取保候审申请被检察机关不予批准。
2018年12月,因为案件涉及人数多,案件复杂,应法院要求,我前往河南参与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就着重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因为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审判相关的问题,该问题是程序性的问题,而不是案件的实质审查,也不是对证据的质证。会议主要解决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所以,我也对案件情况涉及的证据材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2019年2月初,接河南法院通知,该案件将于2月27日开庭,预计开庭时间为五天。所以,我提前于2月25日到达了河南,并再次会见了当事人邓小果。着重对案件细节、具体情况、对案件性质、罪名、情节、认罪态度等作了详细交流,对全案情况做到细致了解、胸有成竹。
开庭中经过漫长的庭审调查、质证、证据核查、激烈的庭审辩论,时间跨度3-4天,各种漫长的僵持、争论,终于开完庭休庭。通过开庭,我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一、被告人邓小果系初犯、偶犯,是因为年龄尚轻和受一定社会因素影响而导致犯罪。其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偶然性,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社会能够提供的工作岗位有限,被告人处以无业求职状态,生存的压力让他相信了招聘广告,在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挖好的陷阱中一时迷失,从而不小心触犯了法律的准绳。二、被告人邓小果系受公司管理人员欺骗二未能坚守立场导致犯罪,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其坦白情节公诉人在庭审中已经予以认可。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并且愿意退还非法所得。但被告人应该,也只应该对自己经手的涉案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四、对被告人这种受欺骗而入职的底层业务员的刑事处罚,应充分考虑刑事处罚的负面影响。被告人及其他底层业务员,大多数都是刚出学校,初入社会,均未认识到社会的凶险,被告人等均系网络求职或者朋友介绍,系受欺骗而入职,对此,我们赢考虑本案犯罪的特殊性,应尽可能讲刑事处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以更小的代价换来更大的社会效果。五、案件的特殊性。本案属于网络诈骗中的贪利型犯罪,被害人系基于对股票、期货投资的心理而被骗,可以说,他们对期货、股票的投资盈亏风险是有心理预期的。所以,被告人等人的诈骗行为明显区别于其他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巨大的诈骗犯罪手法,请法庭在具体合议时予以慎重、充分考虑。
2019年8月,接河南办案法院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邓小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
得到判决结果,委托人邓老汉非常满意,对我的全程辩护工作表示非常感谢,并于约定的时间到河南缴纳了罚金,同时接回了当事人邓小果。到此,本案圆满办理完毕。

律师点评:
本案因为涉及人数众多,地域跨度大,所以办案时间比较长。当事人父亲在一收到办案机关的羁押通知书,就立即委托了律师,并赶赴千里之外的异地会见、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从全案办理情况来看,前期的律师辩护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并在后期的法院判决中得到明显体现。与当事人的父亲对律师的工作的信任也是紧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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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中子
  • 执业律所:
    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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